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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定/ Prescribed by the Exchange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的信息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酒交所交易的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酒交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酒交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监管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酒交所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酒交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酒交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酒交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酒交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酒交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酒交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酒交所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酒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酒交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酒交所、市场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客户,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酒交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酒交所通过酒交所系统、互联网站、市场服务机构、行情软件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酒交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条  酒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交易及相关信息,主要为不同商品、不同层次的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供需信息以及商品历史数据。申报酒交所非标准交易,如挂牌、竞价交易等应当提前一天提交相关信息,报酒交所核准,提前一天发布。
   
第十一条  即时信息是指交易显示的与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酒品名称、酒牌产地、酒品等级、酒品规格、库存地点、最新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等。
   
第十二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交易的信息。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每日行情:酒品名称、酒牌产地、酒品等级、酒品规格、库存地点、最新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额等。
    (二)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的成交量。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指的是发生可能对交易所自身经营或交易所上线的交易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交易所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未经酒交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酒交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酒交所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酒交所许可,擅自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酒交所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酒交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酒交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并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酒交所市场服务机构使用、传播酒交所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酒交所市场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酒交所将根据《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暂行)》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