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酒交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项活动。
第三条 酒交所主要从事酒类及相关产品的交易服务、结算服务、交收服务、信息服务及配套服务。
第四条 本总则适用于相关主体在酒交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指定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必须遵守本总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
第五条 酒交所的交易品种为酒类(原酒、成品酒等)及相关产品。
第六条 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经酒交所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七条 酒交所为各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易时间。交易开市时间与收市时间以酒交所服务器时间为准。根据市场状况,酒交所有权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合同
第八条 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各方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订立的上市品种交易合同。
第九条 交易合同的订立应遵守酒交所相关业务制度。
第十条 交易合同均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会员及交易客户
第十一条 酒交所实行会员制,酒交所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的资格取得、会籍管理、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规违约处理等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酒交所批准,有权在酒交所从事酒类及相关产品的挂牌、交易及其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酒交所会员依据业务范围分为产销商会员、经销商会员、运营商会员。
第十三条 交易客户是指通过酒交所会员开展相关业务的个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十四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妥善管理其交易账户和密码,如遗失密码,应及时上报,并申请恢复或更改。会员及交易客户对任何使用其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酒交所有权根据相关业务制度调整、限制会员及交易客户的权限。
第五章 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客户通过酒交所交易系统对酒交所的交易品种发出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指令,由交易系统按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地,并采用议价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买卖行为。
第十七条 酒交所针对不同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参与酒交所的业务前,应根据自身选择的交易品种了解相应业务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及交易客户只能开立一个有效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方进行交易需按照相关交易产品的制度通过酒交所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否则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按照相关交易制度,通过酒交所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交易指令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即对交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会员及交易客户可撤销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进行交易,须向酒交所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业务内容,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挂牌费用、摘牌费用等。具体的收费标准,酒交所可以根据客户情况酌情减免。
第二十三条 交易系统依据交易指令,从会员及交易客户的交易账户冻结、释放、划转相应资金或货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有权查询己方交易记录及结算记录。当每个交易日闭市后,酒交所可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下载等其中之一的方式,向会员及交易客户送达当天的交易和结算记录,会员及交易客户应及时收取和查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一个交易日08:30之前,会员及交易客户若未就交易结算记录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会员及交易客户收到和确认交易结算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确保其提交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有效。如联系方式信息有变动,应及时在酒交所备案,酒交所对于因联系方式不顺畅、无法传达信息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酒交所应妥善保管会员及交易客户交易记录,保管时间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通过酒交所提供的交易网站(交易页面)或交易系统客户端等进行交易。通过非酒交所指定的交易途径进行交易的,酒交所不予承认。
第六章 结算与交收
第二十八条 结算是指酒交所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约定和酒交所相关制度对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酒交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酒交所根据交易结果和酒交所相关制度对会员及交易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货款等相关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及交易客户可通过酒交所提供相应的形式获取结算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酒交所相关制度,并及时获取交易数据。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并配合酒交所核对其结算记录。
第三十三条 交收是交易方根据酒交所相关交收制度及交易合同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产品所有权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酒交所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收制度。会员及交易客户进行实物交收的,应遵照酒交所的交收制度。
第七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会员及交易客户合法权益,酒交所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金管理措施、涨(跌)限幅措施、限额订货措施、暂停交易措施、限制出入金措施、大户报告措施、风险警示措施、交易公告措施等,从而有效协助会员及交易客户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酒交所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营。会员及交易客户应确保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满足其在酒交所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要求,并确保所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稳定。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酒交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策约束及法律变化、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酒交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的情况;
(四)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五)酒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酒交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幅、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及酒交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酒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九条 酒交所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及交易客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条 酒交所工作人员、会员及交易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不得泄露从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酒交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酒交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对未经酒交所允许擅自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的,酒交所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应对其在酒交所进行的业务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酒交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书面请求酒交所协助进行调解。若争议仍无法解决的,按相关法律进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出现违规、违约情况时,违约方除按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酒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是酒交所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酒交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酒交所声誉,损坏酒交所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总则及酒交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总则及酒交所相关规定的会员、交易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酒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公开谴责、经济处罚、市场禁入、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及交易客户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酒交所提出复议申请;在酒交所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会员及交易客户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总则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酒交所制定的相关办法、细则、规定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总则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五十一条 本总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