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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定/ Prescribed by the Exchange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5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现货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参与方的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并根据《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业务总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约定和酒交所相关规定对现货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酒交所对买卖双方货款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相关主体在酒交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五条  酒交所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结算部负责酒交所存管资金的集中结算、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酒交所必须将会员/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全额存入存管银行账户,封闭运行。

第七条  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会员/交易客户为保证现货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产品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交易费用和其它费用),以及酒交所认可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由酒交所设立,用于维护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酒交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九条  订货款是指为确保会员的资金交收能力、现货交收能力,防范潜在的结算风险,要求会员存放于酒交所结算账户中的专用资金。

第十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办理结算业务;

(三)办理结算资金往来划拨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六)按规定管理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

(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且保管时间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在酒交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同应当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并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以备查询和核实。会员必须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时间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酒交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酒交所相关规则中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泄露酒交所和会员/交易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存管银行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是指由酒交所指定的协助酒交所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且符合资质的银行。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酒交所结算账户、会员/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

(二)吸收酒交所和会员/交易客户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交易客户在酒交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根据酒交所提供的票据或数据优先划转会员/交易客户的存管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酒交所;

(二)采取措施确保酒交所和会员/交易客户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三)在酒交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协助酒交所化解风险;

(四)接受酒交所对其资金存管业务的监督。

1、向酒交所提供会员/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

2、根据酒交所的要求,协助酒交所核查会员/交易客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3、向酒交所及时通报会员/交易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4、根据酒交所的要求,对会员/交易客户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七条  酒交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八条  会员/交易客户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会员/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九条  酒交所与会员/交易客户之间资金的往来通过酒交所结算账户和会员/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条  酒交所对会员/交易客户存入酒交所结算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交易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交易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结算资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会员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向酒交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存管银行办理。

交易客户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向所属会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存管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酒交所根据会员/交易客户成交合同数量,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酒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酒交所根据交易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交易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扣划。

第二十四条  出金、入金业务办理时间。

出金、入金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09:00至15:30。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与交易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酒交所有权冻结、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一)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酒交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保管时间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酒交所另行规定除外。

(二)遇特殊情况造成酒交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酒交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及交易客户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08:3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酒交所结算部提出申请。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交易客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通过所属会员向酒交所提出申请。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交易客户应对其在酒交所进行的业务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酒交所按照《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业务总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约定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协助会员控制交易风险;会员负责防范其交易客户的风险。

第三十条  酒交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酒交所按收取手续费收入2%的比例提取;

(二)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酒交所批准,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

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