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的管理,明确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参与方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
第三条 酒交所在存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会员及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等相关款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交所组织的交易结算业务活动,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酒交所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对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
酒交所必须将会员/交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全额存入存管银行结算账户,封闭运行。
第六条 三方存管资金只能在酒交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结算账户、会员/交易客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三方存管银行通过总分账核对实现交易结算资金、订货款及风险准备金的第三方监管,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另路查询方式实现会员/交易客户的自我监管。
会员/交易客户的出金、入金等资金业务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
第七条 酒交所对会员/交易客户的出金、入金进行实时交收;存管银行对会员/交易客户的出金、入金进行实时交收。
第八条 酒交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会员/交易客户当日收入、解冻可用于当天交易,但不可出金。
会员/交易客户当日出金额度上限为上日结算后的账户可用余额。
第九条 出金、入金业务办理时间。
出金、入金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09:00至15:30。
第十条 当日累计出金总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会员可直接通过酒交所电子平台自行办理出金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当日出金总额超过500万元经酒交所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与交易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酒交所有权冻结、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为保证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的资金安全,酒交所通过严密的授权体系、风控体系进行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体系
(一)酒交所风控合规部对出金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的出金手续做合规性审查,并对出金对象做电话回访。
(二)酒交所结算部对大额出金(超过500万元)做核实,结算部指定专人对出金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